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新修訂的《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》(簡稱《舉報工作規定》),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,包括申請迴避、查詢結果、請求保護、獲得獎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  新修訂的《舉報工作規定》對舉報線索的受理、管理、審查、答覆以及保護舉報人、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、較大幅度的修訂。
  根據《舉報工作規定》,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,舉報線索一般由被舉報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檢察院管轄。舉報中心對接收的舉報線索,自收到舉報線索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移送、通知等相關處理。
  依規定要求,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,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,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,預防和處置打擊報複實名舉報人的行為。實名舉報應當逐件答覆。
  依出台的舉報新規,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最高可獲50萬元獎勵。
  據最高檢網站、新華社消息  (原標題:要聞·反腐信息 最高檢首次明確舉報人的具體權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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